淮北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发布管理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宣传需要,提升公安机关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微信微博的管理和运维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淮北市各级公安机关政务微信、微博(以下统称“淮北公安”新媒体)是市公安局开辟和构建警察公共关系的新平台,致力于发好公安声音,讲好警察故事,树好民警形象,架起警民沟通的新桥梁。
第二条“淮北公安”新媒体的建设、管理、运维工作应遵循围绕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公开为先、服务为本,尊重群众、顺应民意,积极利用、趋利避害,及时高效、真诚互动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成立“淮北公安”新媒体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县局、分局、支队、局直各单位为成员,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治部主任任组长,宣传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局、分局、支队政委及局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四条市局宣传科是“淮北公安”新媒体建设、运维的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及市局新媒体的建设和运维管理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能,是市局新媒体的共同责任主体。
第五条市局宣传科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政务微信微博规划建设和推广工作。
(二)负责市局政务微信微博日常运维工作,包含发布警务信息、引导涉警舆情、加强警民沟通、收集社情民意等工作。
(三)负责市局政务微信微博各项指标数的统计分析以及微信微博账号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安排1-2名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微信微博的运维管理工作,并配合开展市局微信微博的运维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微信微博日常运维工作,包含发布警务信息、引导涉警舆情、加强警民沟通、收集社情民意等工作。
(二)负责及时向市局宣传科报送各类工作信息,与各成员单位新媒体联动。
(三)负责处理答复本单位及市局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上群众诉求类信息。
(四)负责应对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上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涉警负面舆情,并第一时间将舆情引导工作情况上报市局宣传科。
第七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先审后发”的要求,提供信息部门是信息审核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程序和层级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各部门需向社会发布告知的事项,应坚持由公安政务微博、政务微信首先发布的原则。
第八条主动发布类信息一般流程为:稿件提供(由部门或县、分局及所队提供稿件并经其主要领导审签)——审核编辑(由微博微信管理员对稿件内容的真实完整性、发布时机的适当性和报送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稿件文字、图片进行编辑,如有修改须与提供稿件部门或县分局、所队沟通确认)——登录发布(由微博微信管理员报经科室、所队主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发布)
重大敏感事项发布需报内容所涉及的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九条转发类信息一般流程为:筛选审核(由微博微信管理员负责筛选、审核微博、微信资讯来源、内容真实性、完整性、适当性等)——撰写评论(由微博微信管理员负责,根据要求撰写)——审核转发(由微博微信管理员报主管领导审核后予以转发。)
重大事项需报内容所涉及的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回复类信息一般性内容由微信微博主管单位直接回复,回复时限原则上在24小时内。市局政务微博微信涉及成员单位的业务问题回复流程为:转递成员单位(由微博微信管理员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并经宣传科主管领导审核后转递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办理(由成员单位提供回复稿件,稿件由部门或县局、分局、支队、局直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及时编辑回复(由微博微信管理员负责编辑并报宣传科主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回复)
重大敏感问题回复流程为:上报领导(由宣传科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并转递成员单位)——调查反馈(由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情况调查,统一答复口径并报内容所涉及的市公安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及时回复
少数回复还需要持续跟进,根据案(事)件的进展或问题的调查深入逐步回复。
第十一条政务微信微博原则上不受理群众网上报警业务。对于网民意见,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按照“统一接收、业务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分类处置。
第十二条各成员单位处置网民意见的回复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保密工作要求,语言严谨规范,通俗易懂,避免空话套话。
第十三条鼓励、支持、建议类意见分类整理,定期汇总并向领导汇报,转递相关部门办理。对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及时书面反馈市局宣传科以便在微博微信中通告说明。
第十四条问题咨询类意见原则上告知咨询途径,有明确统一答复口径的可以即时回复。对于无法确定答复口径并确需通过微博微信回复的,汇集整理后转递相关成员单位,获得书面反馈后视情答复。反馈时间一般限定在1至3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批评投诉类意见分类整理后转递相关成员单位处理,成员单位将办理情况和回复意见书面反馈市局宣传科,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举报类意见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甄别、整理后,转递相关成员单位调查,获得书面反馈后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敏感话题类、指责谩骂类意见根据话题内容、敏感程度、关注程度等研判民意,灵活采取多种方法应对。对于长期恶意发难、无端指责的,应上报领导后会同网安支队共同处理。
第十八条易引发重大舆情类意见应立即启动公安舆情引导工作机制,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对转递的网民意见,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核查处理,提出答复意见。对在办理过程中欺上瞒下、敷衍搪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成员单位经办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网民信息。如因违反规定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成员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和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发布的信息不符合保密规定的;
(二)发布的信息有重大纰漏或错误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反馈信息的或反馈信息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泄露微博微信账号和密码的;
(五)其它影响微博微信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
第二十二条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对网上舆情分析研判一次,突出舆情随时研判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提供给局领导和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十三条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微博微信日常运维制度,定期对微博微信运维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增强活跃度,杜绝出现“僵尸帐号”。市局宣传科对政务微信运维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考核通报。考核情况纳入年终全市公安工作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