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公安局政府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利用公安政府网站这一重要平台,沟通警民联系,扩大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淮北市公安局政府网站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安政府网站是指我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门户网站(简称“公安外网”),主要用于发布公安政务信息,开展网上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受理投诉等,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市局政务服务管理支队是公安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全面管理政府网站各项工作。政务服务管理支队信息管理员是政府网站的网管员,负责政府网站的日常事务。县(分)局、支队、局直各单位的信息主管(或信息员)是本单位的政府网站联络员,负责完成本单位政府网站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公安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和领导职能分工。
(二)可公开的领导调研、参加重要活动的相关情况和图片;可公开的窗口单位业务工作动态;可公开的重要会议相关情况。
(三)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各类行政审批、招投标活动的主办部门、办理依据、资格标准、办理程序、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窗口单位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业务受理电话等相关信息。
(四)市局重要工作部署及开展的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五)公安工作与社会治安情况,包括:全市社会治安形势及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情况;公安部、省公安厅通缉令;一个时期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带来影响的警示性、提示性信息。
(六)市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信息,公安队伍表彰奖励情况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人民警察辞退条件、程序。
(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依法公示并向社会征询意见的事项。
(八)需要公安机关澄清、辟谣和消除不良影响的事项。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公安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纪、政纪、警纪。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上网发布的信息须经本单位领导的审核批准,重要信息发布须经局领导批准,实行“谁发布、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四)发布的信息应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完整鲜活。
第六条 公安政府网站栏目设置:
1、公告类:警务报道、公安要闻、严打整治、治安播报等。
2、服务类:公安法规、警方提示、办事指南、网上办事等。
3、互动类:局长信箱、网上调查、意见征集、警事咨询等。
第七条 公安政府网站职责分工:
(一)政务服务管理支队:全面管理政府网站各项工作。负责提供局领导调研、参加重要活动的相关情况和图片;负责提供市局重要会议的相关情况;负责局长信箱答复工作,督促各警种部门答复群众咨询和意见办理。
(二)政治部:负责提供公安机关开展的重大政治活动信息,公安队伍表彰奖励情况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人民警察招录信息等。负责提供公安新闻、警务动态的文字、图片、视频素材;负责提供新闻发布会有关情况。
(三)指挥中心:负责提供可在互联网上发布的110警讯等。
(四)信息中心:负责公安政府网站的技术建设、栏目设计和运行维护。
(五)警务保障处:负责为政府网站正常运转提供经费保障。
(六)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提供本市居民申领护照和出国、往来港澳台等地区的办事指南等,办理解答网民在互动栏目提出的意见建议等。
(七)法制支队:负责提供需要上网公告的法律法规和公安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八)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负责实时监测公安信息网上的病毒报告和互联网病毒及黑客攻击的最新动态。
(九)治安支队:负责提供全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和涉及群众工作、生活方面的治安管理业务信息。
(十)刑警支队:负责提供全市开展严打整治行动的相关信息。
(十一)交警支队:负责提供机动车辆登记、驾驶证申领等业务的办理指南和相关表格,负责定期提供报废车辆、号牌遗失信息,驾驶员违法记分信息、电子警察违章公告信息和重大交通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 为保障政府网站的安全,未经网站主管部门同意,严禁增减公安政府网站的数据资料和运行程序,严禁恶意损坏政府网站计算机设备,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上网密码和公安涉密信息。
第九条 公安政府网站是宣传公安工作,拓宽为民服务的重要平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安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损害公安形象的信息。
第十条 严格执行政府网站运行管理规定。凡联接政府网站的计算机严禁存储公安涉密信息,严禁“一机两用”。凡联接、使用政府网站的计算机必须向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公安政府网站安全检查制度。政务服务支队、保密办、信息中心每年定期开展公安政府网站网络和信息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涉密信息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和保密规定在公安政府网站上泄密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局政务服务管理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