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方公布4起典型案例
安徽公安机关依托“净网-2026”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企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安徽警方今日公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蚌埠网民丁某(男,37岁)为博取流量、吸粉引流,在本地某电子厂失火视频评论区中散布“该厂几年内多次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等不实信息,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引发职工恐慌,造成不良影响。目前,该丁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芜湖网民王某(男,46岁)为博取流量、吸粉引流,利用AI软件将本地某新能源企业光伏项目施工现场照片与死鱼图片进行拼接并散布“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产品大面积死亡”等不实信息,恶意诋毁相关企业,误导周边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该王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合肥网民李某某(男,33岁)为博取流量、吸粉引流,利用AI软件生成某品牌汽车企业开放换电站损害车主利益的不实视频。目前,该李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四:六安网民王某某(女,57岁)为博取流量、吸粉引流,散布本地某羽绒服装企业不实信息称“该企业产品缺斤少两,糊弄客户”,恶意诋毁相关企业,误导部分客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该王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