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这些卡不能借,后果严重!
“讲义气”“赚外快”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这些卡不能借,后果严重!不仅资金、征信受损还将自己置身于违法犯罪的险境。
真实案例一
刘桥镇居民刘某为办理贷款,将其多张银行卡账户信息提供给违法犯罪人员进行资金转移、结算,进账涉诈资金共计14万元。经询问:其对非法出借银行卡账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濉溪县局对违法行为人刘某予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真实案例二
近日,四铺镇居民吴某通过某平台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吴某名下银行卡内单向进账涉案资金达10万元。经询问:吴某对其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濉溪县局对违法行为人吴某予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真实案例三
杜集区居民张某因需要办理贷款于是将其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刷流水”提高贷款额度,涉及资金共计20余万元。经询问:其对非法出借银行卡账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杜集分局对违法行为人刘某予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什么是“两卡”?
所谓“两卡”,简而言之,就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什么是“两卡”犯罪?
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按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