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停车认定及道路红线范围

信件编号: 20241128001 来信时间: 2024-11-28 10:50:35
信件类型: 我要投诉 姓  名: *****
信件内容: 本人车辆于2024年11月4日09:45临时停放于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环保局路段一沿街店铺门前,被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为违法停车。根据《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试行)》(淮政办〔2011〕45号)第五章第三节(5.3.2 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对应道路的各自规定外,同时不应小于表4所列值),若该位置建筑合法合规,则本人停放位置为建筑退线内,道路红线外,不属于道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属于违停,无违法事实,交警于该位置无执法权限。现咨询相关领导:1.本人车辆停放位置是否属于道路红线内,若属于请告知相关法律依据。2.交警在本人车辆停放位置是否有执法权限。3.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本人违法停车的认定是否合法合规。
答复单位: 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 2024-12-02 16:52:32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1.关于车辆停放位置是否属于道路红线范围内。道路红线是规划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线后的区域仍属于道路的组成部分,例如人行道等附属设施区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就包括了道路两侧的合理范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道路红线范围内公共通行的区域不属于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2024年11月4日9时45分,白色尼桑牌小型轿车皖FM**25停放在浍河路环保局路段时发现停放在路牙石以上的盲道至沿街门面区域,该区域属于公共通行的道路。2.交警在本人车辆停放位置是否有执法权限。皖FM**25车辆停放的位置属于公共通行的公共区域,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交通警察的职权,所以交通警察是有执法权限的。3.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本人违法停车的认定是否合法合规。2024年11月4日9时45分,执勤人员巡逻至浍河路环保局路段时发现皖FM**25停放在路牙石以上的盲道至沿街门面区域,该处没有停车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属于违法停放。2022年4月,濉溪县交管大队根据群众反映的强烈违法停车问题,上报淮北市交警支队,经向社会公告将浍河路大桥至浍河路与滨湖路段纳入违法停车严格管理路段。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有权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停车依法处理。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王强在11月29日11时许与您联系告知工作开展情况,您表示知晓。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与濉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张建华联系,联系电话:1775619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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